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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日期:2023-04-26 10:46:23 / 人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77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9,960万元;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为2,190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37,816万元。

  为更好地回报股东,根据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派息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16,640,800股为基数计算,拟每10股派息0.1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总金额为21,249,612元,未高于2022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再进行分配。如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事项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业务情况,预计2023年度公司将与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铝国际”)及其控股企业、中车株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车株洲投资”)控股的企业发生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及配件等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18,000万元。关联董事王永红先生、任云龙先生已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预计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期间中铝国际、中车产投应当回避表决。

  中铝国际注册资本295,906.6667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宜华,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经营范围为: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行业及专项规划;国内工程的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及设备、材料的销售;承包境外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进出口业务;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产业技术研发及产品生产与销售;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铝国际(合并数据)总资产为4,739,128.86万元,净资产为1,045,505.73万元,营业收入为2,369,732.89万元,净利润为20,487.70万元。

  公司董事王永红先生同时担任中铝国际副总裁,根据《上市规则》中铝国际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中铝国际及其控股企业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历年与公司的交易均如约履行,未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中车株洲投资注册资本92823.269411万元,法人代表胡志军,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机电、能源、交通、节能、物联网产业的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产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电产品、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车株洲投资财务数据未对外公开且未经审计。

  持有公司5%股份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中车株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中车株洲投资及其控制的企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预计2023年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公司依据在跟踪的项目及未来可能开展的项目进行的合理预计,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将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对公司的发展有积极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主要通过招标方式定价,遵循市场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将依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协议,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3年公司与关联方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采用招投标、市场化决定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2023年度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决策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上述事项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为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机电”)向6家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金额合计36,000万元,均为原授信担保到期续签。上述担保内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累计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未超过审计总资产的30%。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1.提供担保的原因:华新机电近年来订单及生产投入较大,对资金的需求较多,本次提供的担保均为到期续签,可满足华新机电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业务顺利开展。

  2.对担保事项的风险判断:华新机电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及科学决策体系,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能完全控制其生产经营情况。华新机电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财务状况稳定可控,将加大回款力度补充经营性资金流,总体控制银行授信使用额度。因此公司认为提供上述担保基本上不存在重大风险,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尚在有效期内的额度为100,500万元(含供应链金融业务),占公司2022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1.2%,总资产的2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49,954万元,占公司2022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5%,总资产的12.0%。除对部分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生产经营办理的相关证件对营业范围的特殊要求以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内容,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及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由11名组成,经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有提名权的主体提名,提名龙九文、杨宇、黄元政、郑正国、谭竹青、从鑫、刘建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杨艳、易宏举、谭永东、周奇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审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总人数合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杨艳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超过六年。

  上述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其他7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新一届董事会成员正式就任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1.龙九文,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汉族,1966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系经济学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律师资格。1988年7月至2000年6月在株洲市计划委员会工作,历任科员、副科长、科长;2000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经营部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任株洲市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龙九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2.杨宇,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汉族,1975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株洲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政工科宣传干事、政工科副科长;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团委书记;株洲市委办公室综调室主任科员;株洲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副科长、主任科员;株洲市委督查室副主任、主任科员;株洲市委办公室保密法规宣传科科长(其间:挂职任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党委副书记);株洲市委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其间:株洲市委党校中青班学习);株洲市委办公室法规科科长;株洲市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株洲市地产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22年6月至今,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杨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3.黄元政,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汉族,1966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造价师,市人大代表。历任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副处长,株洲市财政局教育培训科科长兼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株洲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株洲市清水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黄元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4.郑正国,男,中国国籍,汉族,1966年8月出生,毕业于武汉钢铁学院机械系冶金机械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株洲市核心专家、株洲市2015年创新领军人才、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物流分会委员、起重机专业技术委员会理事。历任株洲起重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处副处长、组装车间副主任,本公司生产部部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日,郑正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780,861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5.谭竹青,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1966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株洲市审计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株洲市审计局副科长、主任科员,株洲国投计划财务部部长,天桥起重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华新机电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桥利亨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谭竹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6.从鑫,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1979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铝电分公司集控运营,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间技术员、计划员、厂长办公室文字秘书,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部长、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洛阳南车城市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洛阳天浩泰轨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车产业投资公司运营管理部副部长等职务。现任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日,从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5%股东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运营部部长,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7.刘建军,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1969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总院半导体材料室科员、主任、稀有稀土及半导体材料室主任,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冶金工程所所长,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冶金项目部副主任、综合项目部主任、采购部主任,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二处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中铝山东稀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铝稀土(江苏)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党委书记,中铝山东依诺威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理业务整合筹备组副组长、工程总承包事业部市场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兼职外部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建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8.杨艳,女,中国国籍,1976年4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翻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客户经理,湖南大学会计学院讲师,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密歇根大学Ross商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访问学者,湖南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现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截至本公告日,杨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9.易宏举,男,中国国籍,1959年4月出生,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长沙铁道学院科研所,历任湖南工业大学讲师、技术经济教研室主任,东莞市政府政研室顾问,东莞理工学院副教授。

  截至本公告日,易宏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10.谭永东,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1963年7月出生,工学博士、教授。历任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副院长、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一等秘书、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评审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特约研究员。现任西南交通大学教授。

  截至本公告日,谭永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11.周奇才,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1962年4月出生,工学博士,中共党员。历任同济大学人事处副处长兼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长期从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的教学、科研及学生培养工作。现任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截至本公告日,周奇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3名,职工监事2名,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提名刘春雷、王佳、刘彬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对上述3名股东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另2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上述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监事的任职条件,未兼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未低于三分之一。为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新一届监事会成员正式就任前,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对第五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1.刘春雷,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汉族,1972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经济师、政工师职称。历任湘江氮肥厂尿素分厂化工操作工,生产部调度员、调度长,人事教育部人事专干;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公司企划部人力资源主管,党群工作部副部长、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现任公司党委委员、起重机事业部党总支书记、企管办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刘春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王佳,女,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汉族,1992年10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注册估值分析师。历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营销管理;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市场部调研经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调研经理;株洲市动力谷产业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产业研究中心主管;现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专员。

  截至本公告日,王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刘彬,男,中国国籍,汉族,1985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级工程师。历任南车株机公司技术中心系统设计主办、公司(党委)办公室文秘业务主办、保密主管、投资与规划部副部长;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业务经理、高级经理、董事会秘书、监督检查室副主任。现任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刘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提名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杨艳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杨艳,作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易宏举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易宏举,作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25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4月13日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元政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有效地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全体监事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监事全部回避表决,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合理,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提名刘春雷、王佳、刘彬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对上述3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另2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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